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第二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9年3月24日以衛授疾字第1090100662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109年3月30日彰衛疾字第1090015364號函辦理。 二、旨揭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