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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銓敘部民國109年6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1號令

一、依據銓敘部109年6月23日部法一字第10949480392號函辦理。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所稱「代表官股之董事、監察人」,係指直接代表政府機關(構)、公法人或公營事業行使股權之董事、監察人,或上開政府機關(構)等出資、信託或捐助之法人,就法人投資之營利事業以及該營利事業再投資之營利事業,指派或遴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之董事、監察人;又上開董事、監察人是否代表政府機關(構)等,應由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事業之政府機關(構)等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另考量實務運作彈性及權責機關人事管理權限之需求,指派公務員兼任政府間接投資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之機關,就個案事實覈實認定代表政府機關(構)等後,宜函請該公務員服務機關知悉,以作為該員兼任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適法性之依據。
三、銓敘部部分解釋與上開規定不合者,業經旨揭銓敘部本(109)年6月23日令停止適用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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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即時空氣質量指數(AQI)

Tainan的即時空氣品質
2024年05月17日 11時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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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質量可接受,但某些污染物可能對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健康有較弱影響
極少數異常敏感人群應減少戶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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