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影本及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