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花壇鄉華南國民小學「樂活運動站」使用管理辦法
一、依據:依「教育部體育署補助學校設置樂活運動站計畫」,特訂定「樂活運動站」使用管理辦法。
二、目標:
(1)提供學生更充足之室內運動空間與運動設施,舒緩學生運動空間不足問題,及減少不良天候對於學生從事身體活動之影響。
(2)發揮學校創意與特色,建構多元及對學生有吸引力之運動設施,發展學生適性體育教育,促進身體活動量,並培養其終身運動習慣。
(3)吸引身體活動能力較為弱勢學生加入運動行列並進而養成規律運動習慣。
(4)促進教職員生從事健康體能活動,提昇器材使用效率。
三、設置地點:西棟教室二樓。
四、使用優先順序:
(1)本校列管之身心障礙學生。(輔導教師或資源班教師需在場)
(2)借用運動站辦理比賽或活動者。
(3)該節為體育課之班級。(依據教務組排定之課程)
(4)學校體育團隊體能訓練。
(5)獎勵表現優良學生。(各班提出名單,教導處統籌安排)
五、使用時間:
(1)平日08:35~16:00僅開放給校內學生上課或活動使用。(午休時間12:00~13:30不開放)
(2)平日16:00~17:00供校內教職員工與社區民眾休閒運動使用。
(3)寒暑假時間的上班日供校內教職員工休閒運動使用。
(4)平日07:30~08:35開放給校內運動團隊使用。
六、場地借用流程:
(1)請到訓導組登記預約場地及時間,以避免衝堂。
(2)訓導組借用該場地鑰匙及器材。
(3)使用完畢應在該節下課立即歸還鑰匙,以便後續班級使用。
(4)使用「樂活運動站」請先於使用登記簿登錄。
七、注意事項:
(1)使用運動器材前應先做暖身操,以防止運動傷害發生。
(2)為維護場地清潔與確保使用者之安全,禁止嬉戲及攜帶飲料食物進入。
(3)使用器材時,請按照正常程序使用,並遵照老師的指導。不熟悉的器材應詢問管理人員,切勿擅自操作,以免發生危險。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將器材歸位。
(4)若不依規定使用而導致器材遺失或損壞,應由使用者負責所有相關損失之賠償。
(5)最後離開場地的使用者,應負責確認關閉所有器材電源及器材的歸位及歸還鑰匙。
(6)班級上課使用時請老師務必在場,不可任由學生自行操作。
(7)校外人士須到訓導組辦理登記使用。
(8)器材如有故障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總務處處理。未正常使用而導致器材損壞則須照價賠償。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