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0年4月21日部退三字第1105338471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國家鼓勵生育及營造友善生養職場環境之政策,爰針對本細則第7條所定公務人員選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繳付全額退撫基金費用之規定,增訂得選擇遞延3年繳付機制。上開本細則第7條業經考試院修正發布,依同細則第131條明定自發布日施行。上開條文已刊載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銓敘法規/法規動態項下),可自行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