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108年4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24332號函辦理(檢附原函)。
二、旨揭辦法第4條第5項「聘僱人員休慰勞假得酌予補助。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確因公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畢,且未依前項規定保留者,得酌予發給未休畢慰勞假加班費或給予其他獎勵」部分,本府為鼓勵同仁實施慰勞假,以調劑身心、增進家庭和樂並有效促進工作績效,自109年1月1日起,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聘僱人員;109學年度起學校兼行政職之代理教師、代理專業運動教練如符合核給慰勞假,且當年度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核發休畢慰勞假補助費每日新台幣600元,應休而未休畢者,視為放棄,年資銜接者,其應休畢日數以外之慰勞假經用人機關核准,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之日數,視為放棄。